首例个邮泄露案:意料之中 情理之外
2008-03-05 04:55:35   来源:电子商务法律网(张晔)   评论:0

    被称为“中国首例用户电子邮件泄密案”的某浙江省律师诉北京某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侵权赔偿之诉,一审已经做出,“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”。对于这样的结果,笔者一言概括为“意料之中,情理之外”。

  言之“意料之中”,是说到目前为止,在涉及信息网络的民事纠纷中,原告是某个信息网络的使用者,受到了不法侵害,状告信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侵权的案件中,原告的胜诉率几乎为零。这个案子也不会例外。言之“情理之外”,是指原告败诉并不意味着某个案子中被告方没有过错。法院审判的依据是事实和现有法律,面对有关信息化的案件,其中许多是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,即审判中不能找到使用的法律对应,只能根据事实、以基本法律原则来裁决。一个案件的是非曲直,并不简单。在一般人看来,某个案件的审判结果可能并不合情理,却是合法的。法律的终极诉求是公平与秩序,其深层次是人类正义这种普遍情理的总结。某一个案件、甚至某类案件的审判,未必能够体现出终极正义来,特别是新型案件中、又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。这就是“情理之外”的含意。

  涉及信息技术的民事案件,都会遇到如何在复杂的信息技术中分析出法律责任承担的问题,这会令法院、当事人甚至专家都感棘手。在这个过程中,我国目前的司法程序规定,并不十分契合于应用信息技术而产生的法律问题。当前,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中一般侵权、违约等纠纷采用“谁主张、谁举证”的原则,这是现代民法体系和程序法体系确立的基本原则。从这个基本原则出发有派生出特殊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倒置,即由被诉方举证证明其无责任,否则就是有责任的。前述程序法原则在实体法对应的是归责原则中的“过错责任”原则、推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。“过错责任”指只有当行为人确实有过错,才会承担责任。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。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有明确规定的情形。在信息技术的应用工程中产生的纠纷,归入到一般侵权和违约立,适用过错责任原则,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。目前,只有法律上对举证责任上有特殊规定的,才由被告举证,如对医疗事故责任的举证责任。显然,基于信息技术应用的纠纷,并没有规定出举证责任的倒置,与此同时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作为信息网络的使用者的一般人,既不可能通过技术手段从服务者那里获取任何证据,即便是有技术这样做,也为法律不许,反倒会因此而触犯法律;又不可能让服务商提供证明自己有过错的证据,这对于信息网络的使用者来说,在认为遭受侵害寻求救济时,相对不公平,这也是这类案件可以用“情理之外”来概括的原因之一。

  是否可以加大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来寻求平衡呢?这个问题已经在国内外引起了普遍的讨论。从实践来看,各国为了扶持本国新兴生产力的发展,都对以信息网络和信息技术为代表的各方面因素采取了宽松的、辅助的态度,在相关政策制定方面也是向其倾斜。所谓“安全港”原则就是这样的倾斜态度的最好体现。毕竟,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,政府不可能以牺牲经济发展为代价换取普遍情理的维护。而现有法律体系恰恰可以很好地满足当前的经济、社会环境的要求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目前几乎所有的涉及信息网络的纠纷案件,司法机关做出的判决在法律适用上无懈可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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